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
第一、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制定《会计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我国经济和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立法宗旨和修订的其他内容上,都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要求。
第二、突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表现在: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规则。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下列内容:(1)对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提出了总体要求;(2)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3)对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作出了完善性规定;(4)增加了对帐、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说明、会计记录文字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鉴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规则的特殊性,修订后的《会计法》为此增设了第三章提出了特别规定:一是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二是对公司、企业容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的主要环节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五、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和体系的要求出发,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作出具体性规定。
第六、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七、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作出了规定;三是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
第八、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较大修改。一是列举了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增强操作性;二是除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形式外,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作出了规定,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