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前日披露重庆市潼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灵,在电视里为当地的“精益眼镜18店”做了长达1分钟的广告,宣称该店“技术雄厚,设备先进,验光人员获国家检验师资格”云云,引起人们质疑。昨天传出消息,重庆市监察局已派员调查,表示王某若系承接商业广告
以谋私利,将可能受到严厉惩处。
迄今为止,这也许是政府部门对官员为企业做商业广告的行为所作的公开表态,但按上述说法,假如王某“无钱落袋”(他说以为只是个“追踪报道”,也没有收“代言费”),算不上“谋私利”,大概就不必处罚了。然而,为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单位做商业宣传,即使没有收取报酬,难道就“没事”了吗?政府官员“涉商”,不但与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不相称,有碍公平竞争,误导消费,也难以逃脱谋私的嫌疑。因此,对王某这一“涉商”事件,我们着眼的不只是他有否收取利益,更应关注政府官员行政行为的规范问题———能否由此举一反三,把禁止政府官员做企业商业宣传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除了公益性的单位和项目,政府官员不能为企业做商业宣传,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规则。记得大约两年前,香港有一官员就某地区楼盘价格发表意见,遭到社会各界严厉批评,最后不得不认错道歉,把话收回。然而,如今我们一些政府官员,热衷出席企业产品发布会,在企业商业活动中露面上镜,对产品前景“指点江山”,违反了中纪委《纪律处分条例》里“不准参与经商活动”的规定而不觉。所以,透过“王灵事件”,我们应对政府官员的“涉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
这种规范包括两方面:“涉商”的界定和处罚条例。“涉商”包括哪些方面,像给商业企业题名题词、“预测”商品价格升降、以“答记者问”和电视短片形式作商业宣传,这类常见行为是否“涉商”;“涉商”是否要以收受利益为前提,“涉商”后又如何处罚,都宜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今天处理了王灵,明天还会出现陈灵张灵,今天禁止了“追踪报道”式的广告,明天还会有形式更隐蔽的广告。这是“王灵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