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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眼镜应诉阿根廷反倾销大事记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10-31 9:16:00 温州眼镜网(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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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6日,据我驻阿根廷使馆经商参处告知,阿根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墨镜、镜框和其他眼镜(税则号为:90041000,90049010,90031100,90031910,90031990),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并要求有关涉案企业在45个工作日内提交应诉材料(从2004年1月7日始)。

  ○2004年2月3日在市外经贸局召开首次“阿根廷对中国眼镜反倾销调查应诉工作会议”,会议召集温州地区涉案企业负责人与代表,三家意向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通报了阿根廷反倾销详细情况与阿根廷及周边国家经济环境,指出该案的重要地位与影响力,为确保整个南美眼镜市场的利益,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

  据海关数据表明:2003年(1-11月)全国对阿根廷进出口眼镜共计约107万美元,涉案企业56家,主要集中在温州,温州涉案企业27家,占48%,金额68万美元,占63.6%,说明温州企业在本案中只涉及全国50%左右的责任和利益。

  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有关人士表示,温州涉案企业较多,但涉案金额不大,每家企业从几千万美元到10多万美元不等,占出口总额不到1%。如不就诉,业内人士担心邻国效仿。

  ○2004年2月5日,在市外经贸局召开“第二次应诉协调会”,会议召集温州地区涉案企业负责人,市外经贸局副局长刘铤及公平贸易处工作人员,市眼镜商会会长叶子建及商会工作人员。会议首先分析全国涉案企业及价格情况,会议着重分析了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应诉时会遇到的问题,决定为了温州眼镜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的整体利益,为了捍卫温州历来不屈服外部压力的荣誉,选择若干家代表性的企业应诉,其他涉案企业和眼镜生产企业全力支持援助。

  会议决定应诉企业为: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温州市顺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温州泰恒眼镜城集团有限公司。

  会议委托市眼镜商会会长叶子建与律师进一步商讨律师费的构成与支付方法,委托市外经贸局向中国轻工进出口商会汇报本次会议的情况及企业的要求。

  ○2004年2月12日,温州市眼镜商会《关于阿根廷眼镜反倾销案协助应诉的报告》传真于中国眼镜协会。因阿案涉及全国性的,温州以外的国内企业占29家,必须尽快发动全部涉案企业,并全面动员协调温州以外的涉案企业和全国眼镜行业的力量加入反倾销行列。

  ○2004年2月13日,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温州市顺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温州泰恒眼镜城集团有限公司就阿根廷对中国眼镜立案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一案,委托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和抗辩,叶子建会长、王磊律师、洪建政律师分别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签字。

  ○2004年2月16日开始办理阿根廷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阿根廷驻外领事馆的认证手续,并开始四份西班牙文问卷的翻译。

  ○2004年2月20日,中国驻阿根廷使馆商务参赞汪传信同志书面确认“阿根廷政府同意(将提交问卷答案)的期限延长60天。

  ○2004年2月24日,阿根廷律师回复:阿根廷政府中有两个机构负责反倾销调查案,一个是CNCE,即阿根廷外贸委员会,主要负责阿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调查;另一个机构是SSPYGC,即阿根廷经济部经济政策和程序处(SSPYGC)下属的公平竞争局,主要负责是否存在倾销的调查。到目前为止,CNCE并没有同意延期,而阿根廷经济部经济政策和程序处(SSPYGC)下属的公平竞争局在中国驻阿根廷使馆商务处汪传信参赞2月10日的申请下是同意了延长60天提交答卷。

  ○2004年2月25日,联系中国驻阿根廷使馆商务处汪传信参赞和另一位经办公占元同志,请求向SSDYGC申请延期,同时,向中国轻工商会请求帮助,请求其向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反映情况。

  ○2004年2月25日,翻译好的中文CNCE问卷发给三家企业要求尽快提交材料。

  ○2004年2月27日,授权委托书公证办好,并在浙江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签注后送往阿根廷驻上海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

  ○2004年3月3日,阿根廷合作律师回复:CNCE书面同意延期30天,但必须在3月17日之前提交初步材料,4月10日前必须提交全部完整的CNCE答卷,同时,中国轻工商会口头通知,中国驻阿根廷使馆商务处已获得CNCE的延期准件。

    ○2004年3月10日,三家企业的CNCE答卷以DHL快件(至少需4个工作日)寄往阿根廷,以便赶上3月17日的最后期限。

  ○2004年3月11日,两家生产企业开始准备SSPYGC的倾销问卷。

  ○2004年3月15日,经过阿根廷驻上海领事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以DHL快件寄往阿根廷。

  ○2004年3月18日,阿进口商律师要求协会能向其提供相关材料。

  ○2004年5月30日国家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访问阿根廷。

  2004年6月28日阿根廷总统访华。

  2004年6月29日北京中阿双方经贸混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眼镜反倾销案均提及。

  ○阿根廷进口商协会也是非常努力地在争取胜诉,其代理律师Karina女士通报,听证会效果不错,申诉方准备不足,许多问题无法回答。

  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由于阿根廷政府还没有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所以如果要采纳,我方提供的成本核算,则必须由独立的、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才能确认应诉中国生产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

  阿根廷律师在询问CNCE和DCD后表示,这样一份由独立的、世界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是至关重要的。

  三家中国企业和许多阿根廷进口商(共有90家收到问卷)回应调查,提出抗辨如下:

  1、提出调查申请的三家阿企业不能代表阿眼镜企业,不具有大多数的代表性。

  2、阿根廷没有企业生产老花镜,故老花镜不应包括在调查之中,对阿眼镜行业没有损害,因果关系不能确立。

  3、从中国进口眼镜与阿本国产眼镜的目标不一样,可谓井水不犯河水。

  4、“正常价值”的考虑,以意大利和巴西的眼镜生产成本来计算绝对不可接受。

  5、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状况的分析不符中国的实际情况,必须改变,因此要求驳回调查申请。

  ○2004年6月13日和6月24日,负责倾销调查的部门(DCD)和负责损害调查的部门CNCE分别做出了不利于我方的报告。阿根廷政府负责倾销调查的部门(DCD)确定的中国眼镜的倾销幅度:A、太阳镜819.05%B、镜框342.31%C、老花镜1933.33%。

  ○2004年7月22日,在进口商律师Karina女士和我方在阿律师Jorge·mayer先生的要求下,举行了一次各方参加的损害听证会,中国驻阿商务参赞汪传信同志也参加了听证会。

  CNCE和DCD准允我们生产企业在8月底提交一份报告。

  ○2004年9月30日,阿根廷政府官方通报公布公报,决定对于原产于中国的眼镜采取最低出口限价(或称为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1、对塑料或是金属,或是采用两种材料框架的太阳镜每副最低出口限价中国港口离岸价(FOB)3美元。

  2、对塑料或是金属,或是兼用两种材料的光学框每副最低出口限价中国港口离岸价(FOB)2美元。

  3、对老花镜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以上临时反倾销措施为期限4个月。

  不服以上决定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阿进口商、中国出口商/生产商或是反倾销申诉方)均可向阿根廷总统提出上诉。

  ○2004年10月26日,驻阿根廷使馆经商参处致电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并轻工工艺商会、阿根廷政府主管部门已对我出口到阿的太阳镜、镜架等的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并已决定采取4个月的临时最低限价措施。为避免使初裁措施成为终裁结果,进口商及其代理律师目前正在作出有关努力,他们希望中方给予配合和支持。日前进口商会主席和有关进口商代表拜访我处时表示,他们已同阿主管部门沟通过,如果中国应诉企业能提供经其驻华使馆认证的有关文件,阿方将考虑修正他们的初裁结论,这些文件是:

  1、涉案企业生产厂或办公处房地产的产权证书。

  2、劳工合同范本。

  3、涉案企业同金融系统可能签定过的有关融资协议。

  4、涉案出口企业同中国眼镜生产者间签定的供货合同。

  5、中国生产企业的股份构成,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同仁合同等。

  6、证明中国生产企业盈利的有关材料(销售价格、生产成本、利润等材料)。

  此案自立案以来,驻阿经商参处,除配合国内涉案企业和进口商应诉外,多次同阿工贸国务秘书处贸易政策副国务秘书及外贸委员会主席等官员进行交涉,介绍中国市场经济情况并强调眼镜行业是一个由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主导的,政府未进行任何干预,完全按市场规则运营的行业,但因缺乏有关统计资料和证明眼镜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文件,不能说服对方,如公平贸易局和轻工工艺商会能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文件将有助于扭转目前的不利局势。

  ○2004年11月11日上午,在温州华侨饭店举行与阿根廷进口商会会长见面会,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周小平处长、洪律师、商会办公室成员、阿根廷进口商会会长等出席。

  ○2004年11月13日下午,夏克拉常务副会长牵头在温州华侨饭店召开“阿根廷反倾销案”临时协调会。

  ○2004年11月15日,阿根廷律师SilviaKarinaFiezzoni女士来温,在洪建政律师陪同下,去泰恒、顺威、商会了解情况。

  ○2005年1月4日和1月21日,洪律师已将大部分文件材料和经公证的材料寄往阿根廷,以便进口商的律师Dr.vieito尽早开始翻译工作。

  ○2005年1月29日上午将温州顺威、浙江泰恒和温州进出口联合公司三家公司共计72分文件材料寄往阿根廷。

  ○2005年5月17日眼镜反倾销案中DCD的最终倾销幅度认定。

  根据阿根廷合作律师Drivieito的通报,阿根廷政府中负责倾销是否存在的调查部门DCD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最终报告,确认原产于中国的眼镜产品的最终倾销幅度如下:

A、太阳镜10.21%B、光学框架0%(即没有倾销)C、老花镜3.88%

  ○2005年6月15日,阿根廷负责调查损害是否存在的部门CNCE最终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眼镜产品与阿根廷眼镜产业之间没有损害的因果关系,确认DCD的报告内容,认为光学框架和老花眼镜(因为幅度只有3.88%)没有倾销,只是建议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价格不应低于0.46美元/副。

  而在调查期内,应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太阳镜出口价格最低的都在0.55美元/每副以上。因此,0.46美元/每副的限价不会影响出口。

  ○2005年6月27日,阿根廷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国出口的各类眼镜、镜片、框架等反倾销调查报告已经出炉,认为我国眼镜并没有对阿根廷产业产生损害,但太阳镜存在10%的倾销,我方表示将继续交涉争取最好的结果。

  ○2005年7月11日,根据阿根廷合作律师Dr.vieito通报,阿根廷政府的官方公报(BOLETINOFICIAL)2005年7月7日第30.690号公布了375/2005号决议,决定终止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眼镜反倾销案。只是要求:进口自中国的太阳镜(Sunglasses)不低于每副0.46美元(合人民币3.8元-4.3元),为期三年,自2005年7月7日到2008年7月6日,对光学框架(Frame)和老花眼镜(ReadingGlasses)不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

  至此,本案以胜诉结案。

    温州市眼镜商会会长叶子建介绍,在温州应诉阿根廷眼镜反倾销案中,温州市眼镜商会一方面组织了三个企业应诉,向阿根廷有关方面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中国眼镜没有对阿根廷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和阿根廷眼镜进口商会积极配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在应诉中共进退,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进出口商会,温州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也在此案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温州眼镜应诉阿根廷反倾销大事记 作者:(杨须迈 整理  点击数:2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