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近几年,世界经济普遍低迷,而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枝独秀”,保持比较快速的增长势头。入世以后我国外贸进出口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02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620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21.8%,远远高于世界贸易4%的增幅,世界排名从第6名上升到第5名;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8512亿美元,增长37.1%,排名又上升到第四名,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高达2.1亿美元,更为引人注目的是累积逆差高达2622亿美元。
上述情况表明,入世6年来,我国较好地发挥了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效应,抓住机遇加快自身发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了主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府努力扩大内需而世界经济发展相对停滞的同时,国外生产能力巨大的企业纷纷将目光转向或者瞄准中国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在争夺中国市场上煞费心机。尤其在中国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境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趁机大量涌入中国,采用各种手段甚至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抢占中国市场,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将可能遭受到很大的冲击。
那么,面对着中国日益开放的市场,如何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内产业、企业的正当利益,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入世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经过入世后两年我国履行世贸承诺,我国关税总水平已下降到10.4%,大部分过渡性保护措施在今年年底到期等 必将对国内一些产业带来严峻挑战;而且,在新一轮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中,继续开放市场是大势所趋。显然,过去依靠高关税和行政限制手段保护国内产业的状况必须向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过渡,国内产业将更多地依靠WTO允许的规则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因此,要减小入世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缓冲大量进口产品对中国相关产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就应当充分运用WTO所规定和允许的规则。而反倾销等法律手段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当成为我国政府和产业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
二、倾销的危害和影响
1.什么是倾销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在通常情况下,正常价值为出口国本国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是该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者是该国产品的结构价格,即根据成本、费用和利润推算的价格。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从法律意义上讲,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所涉及的不是市场策略问题,而是损害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的不公平竞争秩序的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倾销者实施低价出口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对造成损害的倾销予以抵制并对受到倾销损害的产业给予法律上的救济也就是必要的。
构成倾销的必备条件
(1)有倾销的行为,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他国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价格不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产品的成本为基础,而是人为的低价,这种低价扭曲了市场价格,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实施倾销的行为人是具有倾销行为的出口经营者。由于反倾销的特殊性,反倾销针对的是产品,但是实施倾销行为的是同类产品的出口经营者;而反倾销的主体则是代表受到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者。当然低价进入他国市场并不一定就是倾销行为,补贴和走私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补贴是出口国政府的补贴行为,走私是走私者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法律特点与倾销完全不同。
(2)低价倾销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后果。倾销必须具有损害的后果。这种损害是对进口国整个产业而言,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3)倾销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反倾销是进口国单方面对进口产品采取的限制进口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实施,倾销行为、损害后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反倾销的三个必备的条件。
2.倾销的危害和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直接损害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它直接冲击进口国的国内市场,扰乱进口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结果是对国内产业具有十分严重的危害,甚至会彻底挤垮国内相关产业。由于下游用户的趋利性,进口产品的价格低廉必然使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么失去市场,要么被迫降价。在这种竞争条件下,国内相关产业将面临生产规模难以扩大和维持,市场份额不断减少或失去,利润下降、生产率下降、库存增加,企业裁员甚至倒闭等严重后果。
(2)倾销商品阻碍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大量过去没有或缺乏的产业正处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中,很多产业也在酝酿之中。但是,如果此时此刻国外同类产品向国内进行倾销,那么国内正在建立或者准备建立的同类产品的产业就会遇到严重的困难,建立国内产业的努力就会遇到严重的阻碍,正在建立的产业可能因此夭折,正在酝酿的产业可能被扼杀在摇篮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情况是,在我国国内还无法生产某种产品的时候,进口产品的价格据高不下,一旦国内企业开始生产,进口产品的价格就大幅下降甚至几倍的下降,完全超出正常的市场变化,尤其是有的产品几家国外产品同时同幅度地降价,挤压国内产业的意图非常明显,致使国内产业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许多企业在建成之后,迟迟无法开工,使国内的这些新兴的产业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投资者的失误,而是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所造成的。
(3)倾销进口产品还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存在以下潜在的损害。
①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没有倾销进口产品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增长被剥夺了。
由于国外倾销产品的进口,企业应有的效益得不到体现,比如尽管国内产业虽然保持了在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前所占的相同市场份额,但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应当增长的市场份额;企业预期的利润无法实现,多年苦练内功所产生的效益或即将产生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国家许多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扩大内需的努力,都被倾销产品所削弱,无法在国内产业身上得到体现,国内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②对进口国与倾销产品没有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损害。
虽然进口国的某个产业的产品并不直接与倾销进口产品竞争,但是由于进口倾销产品价格低,导致用户转而使用进口倾销产品,从而使该产业遭受损害;
③对进口国使用进口倾销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以进口倾销产品为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其他产品的下游产业,由于受到倾销产品低价的误导而错误地扩大了生产规模。但是一旦出口国停止倾销,必然造成该产业无法继续维持其已经扩大了的生产,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三、反倾销的意义
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这种价格歧视扭曲了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水平,违背了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世贸组织制定反倾销协议规范这种行为,并允许成员国各方有权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通过必要的调查和规定的程序,对倾销进口产品采取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以救济进口国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这种调查和措施的行政手段被称之为反倾销。
1.倾销是应予制裁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危害是巨大的,是建立在价格你去扭曲基础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倾销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了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倾销行为进口国政府应当通过反倾销法律制度给予应有的制裁。
(1)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口商长期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者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产品,并不是为了向进口国下游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其背后隐藏着其他的商业利益,这种商业利益,即可能是出口国将其本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后果转嫁到进口国,也可能是以国内的高价来维持其海外市场的低价以挤垮海外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也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得到了本国不同形式的支持或补贴,其结果都是严重破坏了进口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倾销行为违背了正常的市场规律。
倾销追求的是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以获取自身的垄断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正常的市场规律应当是经营活动的有利可图。无利或者亏本进行出口不符合正常的价值规律,由此形成的竞争关系也不是正常的竞争关系,它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3)下游企业和用户从倾销产品上得到的利益是暂时的。
一旦倾销的目的达到或者倾销方停止倾销,市场的受益者就变成了受害者。因此正常的贸易关系和良好的贸易环境对直接竞争企业以及相关产业,包括下游用户都是十分重要的。
(4)反倾销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和经济的必要干预。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针对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以及对进口国国内市场贸易秩序的破坏,进口国政府应国内产业的要求和申请,通过反倾销的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也是十分必要的。
2.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手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目前可以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由于反补贴涉及到出口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的资助,通常情况下调查取证比较难;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的进口,通常情况下国家调查机关比较谨慎采用,而且还涉及贸易补偿问题,容易牵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措施,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正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并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1)立案数量呈逐渐增长的趋势
全球每年的立案数量有多有少,但是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按每年平均立案数计算,20世纪80年代,每年平均立案138起;90年代每年平均立案数是237起;到本世纪初则每年平均330起,增长十分显著。
(2)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20世纪90年代以前,反倾销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发达国家发起的。但进入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并于1993年立案数量超过了案件总数的50%,并在1998年达到68.5%的最高比例。而同时发达国家的立案数量也呈增长趋势。这一点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倾销法律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的意识的提高,以及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以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产品在某些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墨西哥,1993年一年就立案70起;进入21世纪,印度一跃成为反倾销大国,2001年和2002年分别立案79起,成为世界各国中立案最多的国家。
(3)反倾销集中在少数国家之中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立案数量一直是最多的,印度则是后来居上。近几年主要的立案国是印度、美国、阿根廷、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巴西。七国2000年至2002年共立案653起,占全世界立案总数的75%以上。同时,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也相对集中在中国、韩国、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尼西亚、日本、印度和泰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50%以上,其中2002年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达48起。截至2003年3月中国共被立案调查512起,其中发达国家对中国立案316起,发展中国家立案196起,终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333起,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这种情况也说明真正竞争的对象和争夺的市场实际上也是相对集中的。而我国应当说已经成为这一问题的焦点。我们不难看到,随着我国入世后市场的逐步开放,对中国国内市场的争夺将日趋白热化。我国政府和产业界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涉案产品相对集中
从全球反倾销案件的情况看,80%以上的产品集中在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原料及其制品这五大类。以2002年为例,化工、塑料和橡胶制品占全球立案数的约40%,钢铁占约30%,机械工程设备约10%,其他是食品和农产品、纸张和木材、纺织类等。
3.反倾销,寻求政府保护的优先选择
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和世贸组织对各个成员国约束力的增强,各国关税水平逐步降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使用大大减少,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由于受到发展不平衡和贸易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维护世界贸易的正常秩序,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以阻止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这就使得反倾销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反倾销正日益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世界各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保护而广泛采取反倾销的手段,是由于反倾销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1)反倾销是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不需要对采取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反倾销措施具有明确的合法性。
(2)反倾销措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并不影响反倾销只针对个别国家。只要证明来自某些国家或某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就可以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同时比较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反倾销还具有易于操作的特点。
(3)反倾销具有见效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能够证明国外产品存在倾销,并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国家调查机关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使进口产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进口国市场,使进口产品真正体现其市场价格,参与进口国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进口产品的价格将大幅提高,同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也会相应大幅减少,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害将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除。也就是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时将被要求交纳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或者交纳现金保证金等,这样进口产品的经济负担也就加大,将非常有效地遏止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甚至导致进口经营者停止或者放弃进口倾销产品。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反倾销立案后,初步裁定之前发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有规避以后反倾销措施之嫌,国家调查机关还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存在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在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案件一旦启动,国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将担心自己的进口产品被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停止或者减少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内产业受到冲击的局面将及时得到有效缓解。
因此,反倾销措施对限制进口产品的进口具有效果显著而且迅速的作用。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初裁、终裁乃至价格承诺,都会对倾销进口产品的产生影响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4)反倾销措施一旦采取,还具有作用时间长的特点。反倾销调查如果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五年,在这五年内,进口产品都应按照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这样进口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度提高,大大减弱其不正当竞争优势,甚至导致倾销产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而且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日落复审要求调查机构延长征税的时间。对于市场而言,5年的时间对进口产品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5)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等相关的反倾销法律规则对反倾销涉及的很多程序或实体问题依然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这就使得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作出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判断和结论。
(6)反倾销措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反倾销措施采取后,国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价格因被征税而不得不提高,对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竞争力度就会下降,进口数量将大幅度减少,甚至有些企业无法向中国继续出口,这样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将得到喘息和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而且反倾销的征税期间为五年,国内企业可以在这五年内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和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降低生产成本,避免和克服人力、财力及物力的浪费,使企业的生产及产品的销售与国际接轨,充分地利用好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这样中国的国内产业就可以逐步具备更强的能力和实力,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与外国进行有效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