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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上)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1-11 10:53:00 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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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总体情况

加拿大是世界上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较多的国家之一。根据WTO的统计,自1995112004年底,加拿大共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33起,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和澳大利亚之后,居第七位;经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77起,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和南非之后,居第六位。

同期,加拿大共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16起,经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7起,两项均排在美国和欧盟之后,居第三位。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加可对一种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16起反补贴调查中,14起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中国是遭受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共17起,美国和中国台湾省排在二、三位,分别遭受13起和8起反倾销调查;印度是遭受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共5起,中国和美国排在二、三位,分别遭受3起和2起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是钢铁产品,其他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木材及木制品、植物产品、鞋帽产品、化工产品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统计表

产品部门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措施

钢铁产品

89

55

11

6

食品饮料

9

6

3

1

木材及木制品

7

调查未结束

1

调查未结束

植物产品

5

4

1

0

鞋帽产品

5

2

0

0

化工产品

4

2

0

0

 

20023月,加拿大对进口的九类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对其中的五类产品采取最终措施,这是加拿大自WTO成立以来发动的唯一一起保障措施调查。

二、加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于1904年在其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六节中加入了有关反倾销的具体内容,这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距今已有百年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组织的多边谈判,并根据谈判的成果制订或修改与贸易救济有关的国内法。加现行的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该法根据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制定,1984121正式生效,后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进行了修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职能,还规定了加拿大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所应遵循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3、《海关法》(Customs Act

该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入境清关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包括原产地查验、海关估价、关税计算和征收等。该法授权海关部门对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4、《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该法为海关法的配套法,规定了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款。

5、《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该法授权加政府部门(主要为国际贸易部进出口控制局)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采取数量限制和监控措施,该法与加拿大保障措施调查及采取措施有关。

6、《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如何履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担的义务问题,并规定加拿大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修改其国内法,以使加拿大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和WTO的要求相符合。

7C50法案(Bill C-50
  该法案于20026月经加拿大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该法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有关承诺,对加《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关税法》和《进出口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法案规定在特定的条件满足时,将对从中国进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规定的调查发起的条件比中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更为宽松,因而调查也更容易启动。此外,该法还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主管机构及职能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调查。此外,与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有关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国际贸易部、财政部和联邦法院。

1、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边境服务署于200312月由其前身加拿大海关税务署改组而成,通过加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准备部(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部长向国会报告。该署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接收并决定是否立案;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并根据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负责调查补贴是否存在及补贴额,并根据补贴额决定反补贴税的征收。

边境服务署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局(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irectorate)专司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该局现有雇员123人,现任局长Suzanne Parent。局内设三个处,其中调查处两个,分别为工业产品调查处和消费产品调查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始调查及复审;政策处一个,负责制定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具体操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并负责处理与调查有关的各种辅助工作。

2、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国际贸易法庭是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财政部部长向国会报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该法庭主要负责倾销或者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加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负责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日落复审调查的启动。

国际贸易法庭依法独立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负责调查进口产品的激增是否对加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国际贸易法庭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成员若干名,并设有一个秘书处,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小组负责一起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包括经济学家、研究员和律师等,辅助调查工作。

3、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财政部并不参与具体的调查过程,但财政部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及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力。此外,财政部负责《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管理工作,并根据WTO最新的谈判成果或加拿大参与争端解决的结果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作出相应的修改;负责制定和管理加拿大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政策,特别是关于进口方面的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和贸易救济政策等;负责牵头参与WTO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谈判;负责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参与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财政部国际贸易政策处(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Division)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4、国际贸易部(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国际贸易部于200312月由其前身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改组而成。该部主要负责制定加拿大的出口政策和贸易政策;负责参与WTO新一轮谈判;负责协调并参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负责协调组织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国际贸易部贸易法律局(Trade Law Bureau)和贸易救济处(Trade Remedies Division)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此外,国际贸易部进出口管理局(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 Bureau)负责根据国际贸易法庭关于保障措施调查所作的决定,对采取数量限制的进口产品实施监管。

5、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Canada)

联邦法院负责对国际贸易法庭和边境服务署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所作的最终决定进行司法审议。

联邦法院审判庭(Trial Division)和联邦上诉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加拿大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上) 作者:(佚名  点击数: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