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次数日益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与国外的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也日益增多。欧盟在1996到1997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8年,欧盟与美国就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了近30次的反倾销调查;2000年国外对我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多达38起。入世后,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有增无减。2003年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了59起反倾销,涉及金额达22亿元;2004年上半年,世贸组织的16个成员国对我国发起了23起反倾销调查。
2、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范围。涉案产品达4000多种,且产品范围正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扩散。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农副土特产品、小产品,轻工和化工产品。这些年,机电产品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尤其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把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
3、反倾销的涉案金额大幅提高。上世纪80年代对我国的反倾销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国的不足10起。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件高达几十起;超过一亿元的有15起。
4、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普遍较高。西方国家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我国是这些歧视性反倾销税率的经常和最大受害者。反倾销税率幅度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其中对玩具征收315%,服装为537%,鞋类竟高达1105%;1997年美国对我国的小龙虾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122.9%;1999年美国对我国苹果汁案中,对我国苹果汁企业的税率为91.84%。中国企业一旦接受这些税率,那么相当于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