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就是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占出口价格的百分比。
具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都是及其复杂的。确定某一应诉企业向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及通常意义上的出口价格,有两种方式:1出口价格,计算与非关联的美国企业进行交易的价格;2结构出口价格,计算通过国外关联企业在美国进行的销售的价格。判断是否有关联关系的因素有:一方是否持有他方股权或控制权;双方是否都由第三人控制;双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正常价值(NV)的确定要区分情况来进行计算。1、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是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扣除各种直接和间接的销售费用。2、如果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通常采用替代国的价值。此替代国是从市场经济国家中挑选出来的。商务部会要求当事人就政府控制程度和合适替代国的选择提出意见。对于中国,美国商务部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来对待,且通常以印度为替代国。具体的计算办法是生产要素价格法——就是产品在生产中所需要的原材料、人工、能源的数量x替代国相应要素的价格+替代国的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及利润+以替代国价格为基础的出口包装费用,此时得到的价格就是正常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