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按照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制定了本国的保障措施法律,该法律于1995年5月11日以总统令Decree 1488/95号发布。
巴西保障措施法规定,进口产品的绝对或相对数量增长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调查工作由工业贸易旅游部对外贸易秘书处(简称“对外贸易秘书处”)负责;根据调查结果,由工业贸易旅游部和财政部联合决定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神情可由工业贸易旅游部、有关政府部门或能代表生产申请被调查产品的企业或组织提出,并需要按照对外贸易秘书处规定的固定格式,以书面形式递交并充分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保障措施调查申请经对外贸易秘书处审查,决定立案发起调查的,将在官方日报上予以公布,并由对外关系部通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对外贸易秘书处将对进口增长是否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原因进行调查。调查期间,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对外贸易秘书处递交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听证会将在30天内举行,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材料、发表主张并陈述观点。调查过程中,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不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失情况,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经调查,进口增长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工业贸易旅游部和财政部联合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只在防止和不久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以便于调整。措施一般不超过四年,除非对外贸易秘书处决定,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措施的实施仍有必要,并且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可以对措施的适用期进行延长,但措施全部适用时间不超过10年。措施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障措施应逐步放宽;超过三年的,对外贸易秘书处将进行中期复审。如果中期复审显示条件合适的,对外贸易秘书处将起草取消或加快放宽措施的建议,由工业贸易旅游部和财政部联合决定是否取消或加快放宽。
对外贸易秘书处将在措施实施期间负责监控受损害产业的情况,当发现产业已达到调整目标或起初实施保障措施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存在,其可以做出裁定,并向工业贸易旅游部和财政部建议停止实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