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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探寻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9-26 14:12:00 山东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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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对经济的支配使得传统的关税贸易壁垒被打破。发达国家为保护其在世界贸易中的统治地位,纷纷凭其拥有的经济技术实力对发展中国家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其中,绿色贸易壁垒对全球贸易的影响正日益突显。
    一 、什么是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兴起,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
    (一) 特点
    绿色贸易壁垒通常有如下特点:
    1.合理性
    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导致环境因素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到贸易体系中,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顺应了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潮流,在社会公众中得到了广泛支持。
    2.歧视性
    发达国家是制定绿色贸易壁垒的主体,他们根据本国的技术发展情况和环保水平设置绿色壁垒的相关标准。这些标准远远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现实,所以发展中国家只能以贸易利得为代价,进行不公平的出口贸易。
    3.连锁性
    绿色贸易壁垒往往会产生连锁反应,容易从一国扩散到多国。如1998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而受限制后,英国也迅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2002年11月欧盟宣布完全禁止我国的动物源商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商品的检测,德国和荷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沙特暂停了对我国此类商品的进口。
    4.隐蔽性
    与配额、许可证等壁垒在各国对外贸易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绿色贸易壁垒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往往令商品出口国不及防范。
    (二) 主要形式
    绿色壁垒以其名义合理、内容合法、手段隐蔽的特征越来越多的在国际贸易中引起摩擦。其在法律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绿色关税是指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向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征收的正常关税以外的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是指进口国根据本国选择的环境标准对出口国的生产设备等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才被批准进入市场的制度。二者的滥用会导致绿色贸易壁垒。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发达国家凭借其在技术、经济上的优势,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旗号下通过国内立法或其控制的国际性组织立法,对进口产品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现状难以达到这些标准,他们的产品就很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以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发达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赋予绿色包装以强制约束力。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发达国家制订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容易使卫生检疫制度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三) 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的挑战
    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和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巨大挑战。主要体现在:
    1.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挑战
    无条件和无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块基石,但多边贸易体制在确立该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很多使用该原则的例外情况。在国际社会基于环境目的普遍运用贸易限制措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以保护环境为由,更加频繁地运用这些关于例外情况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此外,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各成员方的经济技术实力不同,实施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工艺和生产方法等也存在差异,因此也容易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背。
    2.对国民待遇原则的挑战
    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PPM,Process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的要求同等地适用国内外相同的产品,是否就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违背。实务中,当PPM控制的对象为国外进口产品时,就会产生PPM的境外适用问题,即产生表面上与国民待遇原则相符而实际上背离该原则的矛盾。另一个问题是东道国对在本国设厂的跨国公司应当采用较高的跨国公司母国的环境标准,还是较低的本国环境标准。前者易给人留下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口实,且不利于吸引外资,后者会使跨国公司将东道国作为污染转移地,给东道国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就是最好的例证。
    3.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挑战
    其一,绿色贸易壁垒多为发达国家成员单方实施,多边贸易体制对此并无任何规定以赋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任何豁免或特权。实际上,在WTO处理的所有贸易与环境的争端中,在裁决作为发达国家成员的当事人败诉时,也无一例是基于“对方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应享有优惠待遇”的理由作出的。其二,目前国际上大力推广的国际环境标志制度、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如ISO14000系列标准)等都是在附和发达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的,极少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这样可能导致WTO所坚持的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4.对公正、公平处理贸易争端原则的挑战
    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时经常会遇到两大问题:一是机制选择问题,即是运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运用多边环境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二是法律适用问题,如果这类争端涉及WTO的有关规定,又涉及多边环境协定的有关规定,而这两种规定之间又有冲突,这时应当适用何种规定,各种说法,不一而足。发达国家通常会采用国内环境法监管国际贸易,但这种做法经常会引起国际社会对其公正性的质疑。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根源
    (一) 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根源
    前面说了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虚假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这二者的共同支点来自于法律上的正当性。世贸组织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考虑了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设置了一些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包括WTO关于环境的原则、《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等一系列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的法律体系,他们对各成员国进行的与环境有关的国际贸易立法及司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关贸总协定》第20条
    这是在涉及到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中被运用最多的条款。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家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款……和(g)款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连的措施……”。这一规定本是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但其中一些重要术语含义极不明确,如“武断”、“不合理”、“变相限制”、“必须的措施”及“有效保护”等,因此在外贸实践中该条款被用做采取环保措施的基本规定,成为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生存发展的总根源。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在其序言中重申:“各成员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进程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须的程度。”协议不否认成员有权为保护环境而制定、实施必要的规章、标准,但强调这一标准必须是以非歧视的方式在遵循透明度原则的基础上、在不超过合理的范围内实施。但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这就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事实上的歧视。
    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该协议将补贴分为禁用和非禁用两类,非禁用补贴又可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两类,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予以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品为由,按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由于WTO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
    4.《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缔约方在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输入,以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及饲料导致疾病的有机物的含量这两大领域有权选择它认为合适的程度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只要不是有意或不公正地对待国外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该协议在赋予成员方以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同时,还进一步引入了“预防原则”:即成员国即使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可以以预防性为理由而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只要该国认为根据本国情况,它们是适当的。这一原则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技术优势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从而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
    (二) WTO规则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
    WTO规则是专门为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规则,这使得他在保护环境的规定方面显得先天不足。上述协定(协议)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过于零散,而且内容也比较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缺陷:
    1、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可能已经成为各国设置与环境有关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契机。绿色贸易壁垒越来越成为令人担心的对自由贸易的障碍。在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等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上,WTO规则显得十分软弱。
    2、WTO的有关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这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比如现有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都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要价较高的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像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等问题则不在限制之列;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志要比发展中国家复杂严格得多,这就严重的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产品出口,等等。
    3、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起这主导作用。发展中国家因技术、人才的缺乏不能有效的参与国际标准的有效制定,造成国际标准主要考虑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国家的企业大多难以达标。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本身并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利用这些规范条款派生出来的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以此为根据设置的贸易障碍才构成绿色贸易壁垒,这些标准和障碍有其合法根源,但缺乏合理性,他们的广泛使用会造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
    三、绿色壁垒下中国何去何从?
    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挡箭牌”。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正当与否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具体行为是否有本国已颁布的、全国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依据;第二,是否符合WTO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可认定为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我们对合理的绿色壁垒,应当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但对以环境保护为名的贸易保护主义绿色壁垒应当依法坚决斗争。
    (一) 国内立法
    在国内立法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比较宽松,且立法内容交叉又矛盾,既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环境认证体系,也不实行强制性的环境标志制度,这是发达国家可能对我国贸易限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按世贸组织环境规则的要求,对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规进行清理,完善立法机制;为了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严格检验,建立强制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的环境标志互认,健全环境标准体系,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的步伐。
    (二) 国际立法
    在国际上,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环保立法与协调,了解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动向及可能对贸易带来的潜在影响,与发达国家成员方一起共同制定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多边环境保护贸易规则,营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坚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大会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寻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平衡,促进有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有关机构之间的交流,加强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实现经济生活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争取和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最大限度的弱化“绿色壁垒”的滥用。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对立法目的和依据、实施主体、贸易壁垒的定义、立案方式作出了规定,并针对调查申请、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尚需进一步改善:                                                                                     首先,将《暂行规定》从行政法规转变为贸易立法,从而提高立法层次,建立强有力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其次,要扩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除《暂行规则》对贸易壁垒界定的条件外,现实中往往还存在其他的状况,如外国(地区)政府实施某些措施,限制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或者由这种限制措施,不仅影响了我国产业的进口利益,而且进一步影响到其出口利益,这样的情况也应纳入贸易壁垒的范围中;再次,扩大申诉者的范围。《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申诉者为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我们认为应该把这一范围扩大到“允许任何利害关系方提起申请”。这样更有利于贸易壁垒的发现与调查,以期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对外贸易的损失。
    完善后的《暂行规定》将对有效的维护我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四) 充分利用WTO有关协议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条款
    要利用WTO规则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等,争取获得国外的技术援助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差别待遇。
    (五) 充分利用WTO的协商机制
    我们已作为WTO的正式会员国,首先,应坚决反对任何国家针对我国的歧视性政策;其次,在与对象国发生贸易摩擦时,政府应充分利用WTO解决双边和多边贸易纠纷的协商机制,帮助国内企业得到正当的权益保障。
    (六) 我国应逐步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
    环境成本内在化实质就是以经济手段管理环境。其一,要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定价,把对环境资源的消耗换算成货币价值,打入到出口产品的成本中;其二,界定环境的产权,只有环境资源产权明晰,才能准确确定环境资源的消耗者,进而准确计算出该消耗者所应负担的环境成本。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此只能分阶段逐步进行。
    综上所述,绿色贸易壁垒事实上是一个妥协的过度性产物,它体现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上的差距与矛盾。在贸易自由化的今天,一切阻碍自由贸易的行为终将消亡, 绿色贸易壁垒也不例外,当然,消亡的仅仅是“壁垒”,而非“绿色”

WTO环境下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探寻 作者:(田晓青  点击数: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