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4)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6-1-17 13:29 浏览:7170次 来源: 作者:
  关键字: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4  展中  发展  4) 眼镜

热点直击:解决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争议的条约草案

根据第(1)款,有关工业产权的申请和注册可以作为整体转授或转移。至于
通过转授和转移以外的形式的所有权变更,模范法中没有规定。遇到这种情况,一
般的法律规定适用。征用便是一例。
  第(2)款涉及转授的形式要求。它们包括书面文件和签字,目的是为了更容
易证明。
  第(3)款要求将转授和转移在外观设计局注册。该款所规定的费用应该包括
行政程序的费用。如果这种行为是免费进行的。“在交付《细则》所定的费用后”
一语应该删掉。
  根据第(4)款,不注册并不影响转授人和承授人之间或转移人和受让人之间
授受行为的有效性,但授受对第三者不具效力。没注册的转授和转移对第三者之不
具法律效力,其意义之一是:如果转授人将其注册转授给两个不同的人(“双重转
授”,通常作诈骗论),注册承授人(或其注册承授人或其注册许可证领取人)可
以阻止未注册的承授人(或其承授人或许可证领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即使后者
的转授日期较早。更为通常的是:只有在转授或转移注册以后,注册的新所有权人
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或作为许可证签发人以其名义将许可证注册。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讨论了另外加上“按《细则》所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这些
词,这个想法未被通过:否则所需程序就会与早先模范法的程序有所不同。
 第24条 注册所给予的权利的共同所有
                本文
  如果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反的条文,已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共同所
有人,可以单独转移其所有部分,单独使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行使根据第21
条所获准的独占权,但只能共同给予第三者以使用该外观设计的许可证。
                评注
  本条与《发明模范法》第27条相似,并且得用于相同目的。
  己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权,可以由于各种原因而存在。如
果几个人共同申请或获准注册,共同所有权则从一开始就存在。共同所有权可以在
以后产生,例如,外观设计转移给几个继承人,或转授给几个承授人,或当所有权
人只将他的外观设计所有权的一部分作转授(而保留所有权的其余部分)。
  除一个例外以外,每一个共同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犹如唯一所有权人所能行使
的权利。例外是,签发许可证时,需要全体共同所有权人的共同一致行动。如果没
有这种规定,以太宽的条件签发许可证的共同所有权人就会破坏其他共同所有权人
有利使用的可能性。
  如本条句首所定,共同所有权人之间可以无视本条规定而另立合同。
  在关于共同所有权的一般法律也包括外观设计共同所有权的国家,必须对本条
进行修改以使其与有关法律相协调。这些国家当然也能在一般法律中涉及外观设计
或修改法律使与本条一致。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强调,第24条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之处。尤其对于共同所有
人在是否应签发许可证上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应该作出规定。用服从多数的办法可作
为解决方法之一,或当有一个共同所有人无理反对时,可由法院裁决。
  也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一个未使用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使用该
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人给以补偿。答案取决于事实中的各种问题,并须根据合同解
决。
 第七章 许可证合同
  如前面指导性原则说明中已经指出的,《模范法》规定了管理许可证合同的详
细规则。这种规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外观设计与专利和商标一样,没有
许可证合同的支持,有的工商企业就不会创建或发展。《外观设计模范法》与其它
两个模范法的有关规定在大体上是合一的。这种一致是必要的,因为有些许可证合
同同时与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都有关。所以,它们应该全部从属于相同的法律规
定。
  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模范法》规定政府对包含向国外付款的许可证合同
进行管理(第30条),如果条款对许可证领取人施加的限制超出注册所给予的权
利,或这些限制对于保障这些权利没有必要,《模范法》则规定这些条款无效(第
26条)。象这些规定一样,第七章的其他规定与《发明模范法》的有关规定类似
第25条明确了什么是许可证合同,并对它们的生存和效力作了规定;第27和2
8条规定了当合同条款不完备时许可证签发人和领取人的权利;第31条订出了许
可证转授的条件;第32条规定宣布注册无效对于许可证合同的效力。
  与《发明模范法》不同,《外观设计模范法》对强制许可证未作规定。在技术
领域中,单独一个发明就可能对一国的经济有突出的重要性;但是美学创作的领域
却有不同的特点:虽然这些创作从整体来说对一国的经济非常重要;但是每一各别
创作却很难象专利那样有时有如此大的重要性,以致垄断某种产品的生产。
  由于美学创作的性质,找到不侵犯现存独占权的新外观设计是并不困难的(关
于这一点,另参见巴黎公约第5条乙,该规定免使未实施的外观设计丧失权利)。
  但是,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认为,有的国家可能有兴趣规定在实施不足或不实施
时签发强制许可证。通过强制许可证,注册所有人之外的人可以在注册所有人自己
不实施时被授权实施该外观设计。
  希望作这种许可证规定的国家,可以在法律中制订专门的一章(放在许可证合
同一章之后),它可以包括以《发明模范法》第八章为基础的下列规定:
  第31条之二:因不实施和类似原因签发的强制许可证
(1) 在从申请外观设计的日期算起四年期满或从注册日期算起三年期满(
以后到期者为准)之后的任何时候,任何有兴趣者均可按照第31条之十所指明的
条件以下述一个或更多的理由申请颁发强制许可证:
(甲)能够在该国国内实施的外观设计未在第(3)款的有效期内实施;
(乙)外观设计在该国国内的实施未能以合理条件满足对产品的需要;
(丙)外观设计在该国国内的实施受到带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口的阻止或
妨碍;(丁)由于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人拒绝以合理条件签发许可证,工业
或商业活动在该国的创设和发展受到不公平和实质性的损害。
(2)凡有上述情况,但如外观设计所有人能有合法的理由足为其辩护者,
则可不签发强制许可证;进口不得构成合法理由。
(3)所谓根据本条实施外观设计系指由设在该国国内的有效和认真的机构
制造带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且其规模在当时情况下是胜任和合理的。
(4)强制许可证允许许可证领取人进行第21条所述的除了进口以外的某
些或全部行为。
  第31条之三:契约许可证的拒发
  任何根据第31条之二申请强制许可证的人,必须提供证明,说明他先前已经
以挂号信与注册所有人交涉过,要求领取契约许可证,但未能从他那里以合理的条
件和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这种许可证。
  第31条之四:强制许可证申请人的保证
  只有当申请人提出必要的保证:充分实施外观设计以弥补供应不足或满足需要,
才颁发强制许可证给他。因为供应不足和需要不能满足是颁发强制许可证的缘由。
  第31条之五:强制许可证的范围
(1)强制许可证是非独占许可证
(2)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应根据第31条之十而订,可以包含对许可证领取
人和注册所有人双方的义务和限制。
  第31条之六:补偿
  只有在交付与外观设计的实施程度相当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条件下,才颁发强制
许可证。
  第31条之七:强制许可证的转移
  (1)强制许可证只能随同许可证领取人使用外观设计的企业或那一部分企
业一起转移。这种转移得取得颁发强制许可证的当局的批准,否则无效;第31条
之八和31条之十适用。
(2)被授与强制许可证者无权签发分包许可证。
  第31条之八:强制许可证在外观设计局的注册
  每一强制许可证均需经有关者请求或循例在外观设计局免费注册。在这种注册
之前,许可证对第三者不具效力。
  第31条之九:强制许可证的修正和撤销
  (1)经注册所有人或强制许可证领取人的请求,如修改后更为合理时,强
制许可证颁发当局可对许可证的条款作修改,尤其是当注册所有人以对契约许可证
领取人更为有利的条件签发契约许可证时。
(2)如果许可证领取人不遵守许可证的规定条件,或者如果要求颁发强制
许可证的理由已经停止存在,经注册所有人请求,强制许可证可以注销;在后一情
况下,如果马上停止实施外观设计会给许可证领取人造成严重损失,则给予合理期
限。
(3)第31条之八和31条之十适用于强制许可证的修改和注销。
  第31条之十:程序
(1)申请强制许可证需向法院提出。
(2)法院的登记官以挂号信请许可证申请人和注册所有人在合理时间内出
庭或由其代表出庭;法院对出庭的当事人或其代表进行讯问。在给予强制许可证之
前,法院得向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征求意见,部长可能选派代表在讯问时干预,并
发表恰当意见。
(3)法院首先决定是否能颁发强制许可证。如果它发现能颁发强制许可证,
它将给当事人合理的时间在条件上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之间在期限满时未
能达成协议,法院就定出条件,包括第31条之六提到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数款。强
制许可证的条件,包括许可证使用的条件,应被视为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
(4)法院对颁发强制许可证的决定由法院的登记官通知所涉当事人各方和
外观设计局。
  除强制许可证这种办法之外,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觉得还应该提到“王室使用”
的规定——一种便利政府和政府授权的人的法定许可证,以便为国家利益而实施外
观设计。
 第25条 许可证合同
                本文
(1)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给予另一个人或企业使用该外观
设计的许可证。
(2)许可证合同必须以书面达成并由合同当事人各方签字。
(3)经交付《细则》所定的费用,许可证合同或其适当的摘要应在外观设
计局登记;在登记以前许可证对第三方不具效力。
(4)当证明许可证满期时,许可证的登记经注册所有人或许可证领取人要
求后予以注销。
                评注
  第(1)款给注册所有人以通过合同签发许可证的权利。
  第(2)款确定了许可证合同的形式。许可证合同必须以书面达成并由各当事
人签字。因此该形式与转授的形式一样(见第23条)。
  第(3)款规定,凡是对第三者有效的许可证合同,都必须在外观设计局注册。
注册的效果如下:
(甲)即使在许可证签发人已将外观设计转移给另一个人之后,许可证继续
有效;(乙) 外观设计所有人未经许可证领取人同意不能有效地放弃该外观
设计〔第32条(4)款〕;
(丙)在某些情况下,许可证领取人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对注册所给予的权
利的侵犯者提出诉讼〔第37条(2)款〕。
  对许可证签发人和许可证领取人之间的关系来说,许可证合同甚至在其注册以
前和即使从未注册过,都是完全有效。
  第(4)款规定了在许可证满期经提交满期的证明后许可证登记即被注销。许
可证与外观设计的注册同时满期;没有注册,外观设计则没有权利,许可证就没有
意义。
 第26条 许可证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本文
(1)许可证合同的条款或有关这种合同的条款如果在工业或商业方面对许
可证领取人施加的限制超出外观设计注册所给予的权利,或对保障这些权利没有必
要,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2)尤其是下述各项不应被视为构成这种限制:
(甲)有关外观设计使用的范围、程度、地域和期限和限制,或为允许使用
外观设计而对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规定的限制;
(乙)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性的一切行为对许可证领取人施
加的义务。
                评注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许可证签发人对许可证领取人在工业或商业方面注册所
给予的权利以外的限制。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对本条给予了特别的注意。该委员会在讨论中注意到,有适
当的专为防止和打击对自由竞争可能有害的限制的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的国家——
这些限制有的可能包括在许可证合同中,有的可能在与外观设计的许可证有关的条
款中订立——就不需要在其工业产权法中将这种规定包含在本条中。另一方面,没
有这类法律的国家最好在其工业产权中包括本条,理由如下:
  有关第28条上面已有过说明,许可证签发人可以在几个方面在他所签发的契
约许可证中订立限制。除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不属这里的论述范围),外观设
计所有人没有义务签发许可证,所以,只要他签发了许可证,就应该可以对其加以
限制。这不包括对竞争施加的不合理的限制,因为如果没有许可证,在注册的限制
范围内进行竞争根本是不可能的。
  然而,同时必须注意许可证签发人不得滥用其地位,在许可证合同中在工业和
商业方面施加属于获准注册的范围之外的附加限制。例如,这种非法的限制可以包
括规定要求许可证领取人从许可证签发人那里购买机器或零件。另一个例子可能是
规定许可证领取人不得向某些外国出口,而此时出口并未由于在这种国家存在注册
而被限制。还有另一个例子可能是规定许可证领取人不得出售不侵犯与许可证有关
的权利的竞争性产品。
  本条只包含一条禁止某些限制的一般性规定。这包含在第(1)款中。禁用的
限制已在上面举例。
  另一方面,第(2)款列举了合法的主要限制。这些是最为普通的合法限制,
仅作举例而已。应注意到这些例子中没有关于订明价格的例子。事实上,定价问题
属于外观设计注册所给予的权利的范围之外。
  第(1)款规定,订有禁用的限制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这些条款一般不会使
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然而,可能有这种情况,即被宣布无效的条款是如此重要,
以致没有它们,合同则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合同可由主管的法院基于契
约法的一般规定宣布为无效〔见第38条(1)〕。不管如何,尽可能维持许可证
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护使用许可证的国家的商业关系是有利的。
  应该注意,在包括国外交费的许可证合同的国家,必须根据第30条由政府进
行管理,在这些情况下,政府本身有机会考虑对许可证领取人施加限制。政府可以
基于政策上的理由,对于根据第26条(2)款本身,即使并非不合法的条款,也
不予允许。如果限制违背国家的经济利益,政府拒绝批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整
个合同就无效。本条给予法院宣布某些合同条款无效的权力〔见第38条(1)款
〕,在这些情况下,是给予许可证领取人可能要求的一种附加保障,即使许可证合
同已得到第30条中所提到的批准。
 第27条 许可证签发人继续签发许可证的权利
                本文
(1)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签发了一个许可证并不妨碍许可证
签发人继续向第三者签发许可证使用同一外观设计,或阻止他本人使用该外观设计。
(2)签发了一个独占许可证则阻止许可证签发人继续给第三者以许可证使
用同一外观设计,在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也阻止他本人使用该外观设
计。
                评注
  本条第(1)、(2)款分别涉及非独占许可证和独占许可证。该条与《发明
模范法》第29条和《商标模范法》第25条类似;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它所立下
的规定是适用的。“合同”一词包括原合同和以后的所有修改。
  第(1)款在实质上规定,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许可证均被认为是非独占
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妨碍许可证签发人继续给第三者以许可证或由他本人使
用该外观设计。许可证合同,举例说,可以对许可证签发人可能继续给予第三者的
许可证的数目和范围加以限制,或可以宣布许可证是“独占性的”。
  后者的情况在第(2)款中涉及,第(2)款规定,签发独占许可证后,许可
证签发人不能继续给第三者以许可证。如果独占许可证已经登记,它对第三者不具
效力(同一条款),此后的许可证则有效,但独占许可证领取人有权要求许可证签
发人因为违反合同而赔偿损失。如果是独占许可证,许可证签发人本人也被阻止使
用该外观设计,除非合同包含有相反的规定。
  当许可证仅在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有效期内,该国部分领土上或在产品限定的
数量上是独占性的时候,该许可证被称为是部分独占性的。碰到这种情况,第(2)
款适用于合同中指定为独占性的那一部分,而第(1)款则适用于其他部分。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讨论了独占许可证的领取人是否因不使用而丧失其权利。除
非在一般法律中有适当的规定,这种规定便可以在外观设计法中制订。
 第28条 许可证领取人的权利
                本文
  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许可证领取人有权在包括续展期在内的整个
注册有效期内,在该国的全部领土上并就外观设计的全部申请进行第21条所提到
的行为。
                评注
  本条与《发明模范法》第30条类似,陈述了当合同没有另行规定时许可证领
取人的权利。“包括续展期在内”这个说法,意味着在注册可能续展之后,许可证
领取人的权利则予继续,由于许可证合同的存在,许可证签发人应因许可证领取人
而有义务申请续展期。
  本条意味着,除非许可证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证将被认为是允许使用而没有
时间、区域或使用方法以及第21条所提到的行为的限制。合同可以规定这些限制
中的任何限制:它可以将许可证领取人的权利限制于注册的部分有效期、该国的部
分领土或少于第21条所提到的所有行为(制造、进口、销售等)。
  关于本条,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考虑了许可证领取人是否对与外观设计的使用有
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拥有自动的权利。该委员会对这个想法未加赞
许,因为技术秘密不属于注册所给予的独占权的范围。
 第29条 许可证的非转授性
                本文
(1)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许可证不能转授给第三者,许可证
领取人无权签发分包许可证。
(2)如果许可证领取人根据合同有权转授其许可证或签发分包许可证,第
25至28条和30条则适用。
                评注
  本条涉及许可证领取人是否可以将其许可证转授给第三者,其条件如何。它规
定,除非在许可证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证领取人既不可以转授许可证也不可以签
发许可证(后者被称作“分包许可证”)。当然,合同可以授权许可证领取人做其
中一项或两项都做。这种授权可以包括某些限制,例如有关第28条中所提到的那
些限制,或限于许可证只可以随同许可证领取人的企业一起转授。
 第30条 包含国外交费的许可证合同
                本文
  主管部或其他主管当局可以用命令规定:包含在国外交付许可证使用费的许可
证合同或其某些种类以及这种许可证的修改或续展,必须经过〔此处按情况填写适
当的行政部门〕考虑国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予以批准,否则无效。
                评注
  本条使采用本模范法的国家的政府可以规定,对于包含在国外交付许可证使用
费的所有许可证合同,通过政府当局进行强制管理,并需经过其批准。实行管理和
给予批准时要考虑到国家需要及其经济发展。这样,有关当局就能保护民族利益免
受外国过大的影响,并保护国家的支付平衡。
  在某些国家,本条是多余的。如国家的投资法或外汇管理法已经对包含有国外
支付费用的所有合同和法律事务规定了总的管理。但是,没有这种总规定的其他国
家,在采用本模范法时,可能最好包括本条。
 第31条 注册无效时对许可证合同的影响
                本文
  当许可证赖以依据的注册根据第33和34条被宣布无效时,注册的无效不需
要偿还许可证领取人所付的许可证使用费,除非他尚未从许可证得到实际利益。
                评注
  本条涉及法院宣布注册无效的决定对许可证合同的影响,第34条给这种宣布
以追溯的效力。这种追溯无效的效力由关于宣布无效的法律的一般规定来管理。但
是,在特殊情况下,本条多少缓和了追溯的效果:如果许可证在注册相对有效的时
候已经存在,且许可证使用费已根据这种许可证交付,许可证领取人既然已经通过
其受到保护的地位和通过许可证得到实际利益,他则无权再要求偿还他所付的费用。
  本条与《发明模范法》第48条(1)款和《商标模范法》第34条(2)款
一致。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觉得,本条应该包括在有关许可证的一章中,但其内容应
该修改,明确取消许可证领取人关于必须已从许可证得到实际利益一条的举证责任。
 第八章 放弃和无效
  本章与《发明模范法》第十章一致,由三条组成:第32条涉及外观设计所有
人全部或部分放弃注册。第33和34条涉及宣布整个注册或部分注册无效。
 第32条 注册的放弃
                本文
  (1)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人可以通过给外观设计局的书面声明放弃注册。
(2)放弃注册可以限于一个种类的产品,如果《细则》规定了分类,可以
限于一个分类的产品,如果申请包括几件外观设计〔第11条(4)款〕,可以限
于那些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3)放弃注册立即由外观设计局登记并予公布。放弃注册只有在登记后才
有效。(4)如果有关外观设计的许可证已在外观设计局登记,注册的放弃
只有在提交经过登记的许可证领取人同意放弃的声明之后才予登记,除非后者已明
确放弃了许可证合同中的这个权利。
                评注
  本条与《发明模范法》第46条大体类似。
  第(1)款规定了放弃注册应采取的形式。
  第(2)款对部分放弃注册作了规定,即限于某个种类或某个分类的产品或对
多项申请〔见第11条(4)〕限制于有关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第(3)款决定了对放弃注册声明的生效。
  第(4)款承认放弃对许可证领取人可能有损害,他可能已安排使用该外观设
计。为此原因,除非许可证另有规定,第(4)款在原则上要求,在放弃生效之前,
应经许可证领取人同意,并在外观设计注册簿上登记。
 第33条 注册的无效
                本文
  (1)经证明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请求或经主管当局的请求,法院在给注册
所有人申诉机会之后,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宣布外观设计的注册为无效;如果根据
本文第3条(2)款的理由本不应该得到注册;或不符合本法第2、3(1)和4
条所提到的保护条件;或同一外观设计有在先的申请或有具备在先优先权的申请并
已注册;或如该注册外观设计已被篡夺(第8条)。关于第3条(2),法院不考
虑在它作裁决时已不存在的理由。
(2)申请包括几个外观设计〔第11条(4)款〕,其中宣布注册无效的
理由仅适用于注册的一部分时,则仅就这部分宣布注册无效。
                评注
  本条涉及当已在外观设计局注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第2、3和4条所述的条件
或与在先的权利冲突时的情况。宣布这种注册无效是重要的——作用是它不能再成
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即使当注册已经过异议程序(第15条,变通规定乙)或审查
(第15条,变通规定丙),对于不符合第2、3和4条的条件的已经注册的外观
设计,法院能够而且应该拒绝给予承认。但是,法院的不承认只对诉讼的当事人有
效,而宣布注册为无效则对一切人有效。
  第(1)款决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宣布无效。诉讼可以由任何证明有合法利
益者(例如,因无效注册而受影响的竞争者)或任何主管当局(例如,外观设计局
或检查官)提出。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讨论了是否应该有一个允许提出注册无效诉讼的期限(例如,
从注册之日起五年),这种期限对商标或许有用,但未被该委员会通过。外观设
计注册的有效期是十五年,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一般没有监督部分,而如果规定这种
期限,这种监督部门则是不可缺少的。
  可以宣布外观设计注册为无效的理由如下:
  (甲)注册的东西不是第2条的意义范围内的外观设计——例如因为其形式
仅用来取得技术结果〔第2条(2)款〕。
(乙)根据第3条(2)款的原因,该外观设计本不应该得到注册。这里指
的是,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观设计在根据第14条(1)进行审查的时候,外
观设计局未曾发觉,而按第15条予以注册。
(丙)在第3条(1)和4条的意义范围内,该外观设计不是新的。这里,
与第4条中的推定有关。在宣布注册无效的诉讼中,得由原告证明被告构成对新颖
性的障碍〔第4条(1)〕。
(丁)同一外观设计因有在先的申请或有较早的优先权的申请而已注册。这
样,注册便与在先的权利相冲突。
(戊) 外观设计的基本成分从第三者的创作中取得的但未经合法所有人同意
其取得注册或申请注册(篡夺,见第8条)。
  碰到上面(乙)项中所提到的情况,法院必须宣布注册无效;但是,法院在裁
决时必须把已不存在的条件作为与案无涉论。这意味着,如果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概
念在注册和无效诉讼的裁决之间已有变化,外观设计就不再被认为是违反公共秩序
和道德,注册就不能被宣布为无效。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则或道德观
念已经变得更加严格,已经合法注册的外观设计便侵犯了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新概念,
在既得权利和新的道德公共秩序之间就有了冲突。这种冲突得由体现公共秩序和
道德新概念的法律去解决。
  第33条第(2)款涉及部分无效。这个不用解释就已清楚。
 第34条 宣布无效的效力
                本文
  (1)当宣布注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成为终局时,注册应就裁决的范围
视为从注册日期起无效。
(2)当宣布无效成为终局时,法院的登记官应通知外观设计局,外观设计
局应在注册簿上登记该项宣布,并尽快将其公布。
                评注
  本条涉及宣布外观设计注册为无效的法院裁决的效力。
  第(1)款规定这种宣布具有追溯的效力,因为任何违反法律或触犯在先权利
的注册被认为从未发生过。这种追溯性的宣布无效的效力由各国关于宣布无效的一
般法律来管理。
  由于必须在注册正常满期的日期之前尽可能快地把某件外观设计的注册注销通
知第三者,第(2)款规定在注册上对宣布无效进行登记,并规定将其公布。
 第九章 对外观设计注册所给予的权利的侵犯
  本章包含的规定涉及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所被给予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
已经受到侵犯(第21条)。
  拟议中的规定与另外两个模范法中的那些规定相类似,凡对外观设计的侵犯与
对专利或商标的侵犯相当时,均应该采用同样法律程序,判处相似的处分。
  本章分成三条,第一条有关民事处分(第35条),第二条(第36条)有关
刑事处分,第三条(第37条)有关许可证领取人可以提出的诉讼。
 第35条 民事处分
                本文
  (1)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权人,当他的属于第21条规定的权利受到被侵
犯的威胁或被侵犯时,可以为防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提起法律诉讼。
(2)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权人且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和实施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处分。
                评注
  给予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的权利在第21条中有所规定。未经注册所有权人
授权而作出的该条所述的每个行为——尤其是未经取得许可证——并且属于第22
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外的,则构成对外观设计的侵权。
  第(1)款使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不仅当他的权利被侵犯时有权提起民事诉
讼,而且当它们受到侵权的威胁时,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后一措施是为了在侵权
真正开始之前和引起难以和无法估价及弥补的损失之前制止侵权。第三模范法委员
会通过了这个规定,以强调给予有效保护是根本性的。
  第(2)款规定,一旦发生侵权,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和实施该国一般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处分(例如,扣押复制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
所有产品,由侵权者出费公布宣告侵权的裁定)。
  即使侵权是无意的,或者侵权者善意地称他有权使用该外观设计,但无法律根
据,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认为,如果有关国家的一般法律有规
定的话,可以认为善意可作减轻处分的条件,从而减轻损失赔偿。国内法亦可规定
使责任取决于疏忽或错误的行为,有关疏忽的一个例子是未对现行有效的权利进行
充分调查。
 第36条 刑事处分
                本文
(1)凡属故意侵犯第21条所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的权利,则构
成犯罪。
(2)对这种犯罪处以不超过——的罚款或不超过……的监禁,或者两种处
分。(3)如属再犯,最高处分加倍。
(4)罪犯在过去五年中曾被判侵犯第21条所给予的权利,则被认为是再
犯。
                评注
  讨论本条时第三模范法委员会提出究竟是否应该对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侵权规定
刑事处分的问题。
  委员会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一般地说,外观设计的独占权除应通过民事
处分保护外还应通过刑事处分予以保护。但是,刑事处分采取监禁的形式是很少的;
通常的课刑是罚款。刑事诉讼的好处是,可以对事实的调查更为全面,并可给不
赔偿所造成损失的侵权者以处分。是否采用刑事处分可由各国根据其自己的情况决
定。
 第37条 许可证领取人提起的法律诉讼
                本文
  (1)任可许可证领取人可以用挂号信要求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就许可证
领取人所报告的对第21条权利的任何侵犯提起为取得民事或刑事处分所必需的?BR> 伤咚希(2)如果许可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经过注册的许可证的许
可证领取人,如
果在其要求后三个月内,注册所权人拒绝或由于疏忽未提起法律诉讼,且如果法院
觉得侵犯第21条的权利行为显著,则可以从注册所有权人那里得到损失赔偿,或
者在给注册所有权人通知后,以其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不影响注册所有权人参加
诉讼的权利。如许可证领取人的行动有逾越,对注册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领取
人负责。
(3)第(2)款中提到的三个月的期限,如果许可证领取人证明立即提起
诉讼对避免重大损失是必要的,蚣跷鲂瞧凇?BR>                 评注
  本条与《商标模范法》第38条大体类似。
  第(1)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领取人有权要求注册所有权人就其所
报告的外观设计侵权提起法律诉讼。该模范法规定,许可证领取人的要求必须用挂
号信提出,但希望这样做的国家可以规定其他的合法通信手段。任何这种通信必须
依据第16条(5)款寄给注册所有权人。
  第(2)款的规定是当注册所有权人不顾这种要求在三个月期限内拒绝或由于
疏忽未提起法律诉讼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许可证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
证领取人可选择要求注册所有权人赔偿由于后者不行动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以自己
名义提起诉讼,但不得影响注册所有权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许可证领取人选择
第一种办法,那只有当法院觉得第三者对外观设计的侵权是行为显著的时候,才可
以从注册所有权人那里得到损失赔偿。这样做是因为,如果所谓的侵权行为不肯定
或不够显著,则不能强迫注册所有权人采取行动,或在不行动时对损失负责。如果
许可证领取人选择第二种办法——即以自己名义控告侵权者——他必须在法院证明,
注册所有权人不顾他的请求,而不提起诉讼。对由于许可证领取人的超出他的权
利范围的行动,给注册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他也应该对注册所有权人负责。
  第(3)款考虑了第三模范法委员会的意见,规定了如果立即诉讼对于避免重
大损失是必要的话,则缩短期限。
  第(2)和(3)款中所规定的制度比《发明模范法》〔第52条(2)〕和
《商标模范法》〔第38条(2)〕中的相应规定所规定的制度更为细致。希望采
用这些模范法的国家,自然将考虑哪种制度对他最适用。
 第十章 诉讼程序规定和细则
  该样板法最后一章由两条组成,一条涉及法院的权限(第38条),另一条是
根据本法制订细则(第39条)。本章与《发明模范法》的第三部分和《商标模范
法》的第五部分类似。
 第38条 法院的权限
                本文
 (1)一般法院有权处理行使本法的所有诉讼,尤其关于对外观设计局裁定
的上诉、关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受雇创作者的报酬的确定、许可证合同、注
册的宣布无效以及对外观设计的侵权等等。
(2)在遵照第18条的条件下,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或者当他住在国外时,
外观设计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3)对法院的判决可按一般程序规定进行上诉、撤销或复审。
                评注
  本条涉及法院的权限和管辖权问题。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差异很大,《模范法》
所能做的是说明这方面的可能的解决办法,而由各国去适应其自己的制度。
  第(1)款给一国的普通法院以权限去处理行使本法的有所诉讼。
  第(2)款涉及在该国内的这些法院的地区权限。这并不妨碍外国法院的权限,
该权限将由有关的外国立法规定。本款的基本规定是,如果被告居住在该国之内,
该居住地的国家则有权限。如果他住在国外,外观设计局所在地的法院将是主管
的法院。根据第11条(1)(乙)和第16条(2)所作的关于在该国内的联系
地址的说明,并不影响这些规定,因为这种说明的叙述仅是为了便于通信〔第16
条(5)〕。至于对外观设计局的裁定提出上诉(第18条),该局所在地的法院
将始终是唯一的主管法院。这样,该法院可就这些事情取得最多的经验和一定程度
的专门化。
  第(3)款提示,除非有关国家的立法另有规定,有关对法院裁决的上诉、撤
销或复审的规定将是适用的。
 第39条 细则
                本文
  《细则》中应订出实施本法的细节 ,尤其是关于第11条(5)至13条 、
15条(1)③、(4)③、(6)④和(10)③、17条(1)、20条、2
3条(3)和25条(3)。
  《细则》应包含有关实施本法的某些细节规定,尤其是包括申请的形式(第1
1条)和向外观设计局所交付的费用金额〔第13条、15条变通规定乙(1)、
20条、23条(3)〕。如果采用异议程序或进行例行实质审查的制度(第15
条变通规定乙和
丙),《细则》也应包含审查程序的规定(见第三章的前言)。
  但是,《细则》不得包含实质性的规定(例如,有关许可证合同),因为这属
于本法自身的范围。
------------------------------------------------------------------------
------
  ① 文件PJ/69/2和3号。
  ② 这些国家是:
  亚洲:阿富汗、缅甸、柬埔寨、锡兰、中国(当时指台湾——译者)、印度、
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约旦、朝鲜、科威特、老挝、黎巴嫩、马来西亚、马
尔代夫群岛、蒙拧⒛岵炊突固埂⒎坡杀觥⒖ㄋ⑸程匕⒗⑿录悠隆?BR> 南也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特鲁西尔阿曼、越南、也门。
  非洲:阿尔及利亚、博茨瓦纳、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凡内亚、
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加纳、几内亚、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
维、马里、摩洛哥、尼日利亚、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
桑尼亚、突尼斯、乌干达、阿联、赞比亚。
  美洲:阿根廷、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
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
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
拉圭、委内瑞拉、西印度群岛。
  其他:塞浦路斯、马耳他、西萨摩亚。
  非洲—马耳加什工业产权局的成员国不在84国的表内,因为他们已经通过了
外观设计的统一法律。模范法草案当时是交给该局的。
  ③ 海牙协定曾在1934年修订于伦敦。1960年在海牙的修正案尚未生
效。附加条例在1961年签于摩纳哥,已生效。补充条例在1967年签于斯德
哥尔摩。
  ③ 变通规定乙
  ④ 变通规定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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