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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案例分析</title>
<link>http://www.wenzhouglasses.com/Class,123.html</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2004-2008 by www.wenzhouglass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2008-12-5 7:37:0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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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出口节能灯企业应诉欧盟出口节能灯反倾销案</title>
  <link>http://www.wenzhouglasses.com/html/news/230234.html</link> 
  <description>中国出口节能灯企业应诉欧盟出口节能灯反倾销案反倾销案,国出,中国,销案</description> 
  <text><![CDATA[<P> 1．案件概述</P>
<P>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左右，1999年增至7500万支左右，约占欧盟市场的60%，其中厦门出口量占全国30%。显然大大降低了世界电光源两大巨头——飞利浦与欧思郎公司在欧洲市场的利益。在2000年5月，飞利浦公司与欧思郎公司这两大世界灯具商业巨头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照明协会对中国的一些主要节能灯生产厂家提出反倾销案，认为中国出口节能灯是用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至欧洲并用来扼制和扰乱欧洲的照明工作体系。2000年5月17日， 欧盟根据德国欧司朗、SLI和荷兰飞利浦3家公司的起诉，宣布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涉及中国100 多家节能灯企业几千万美元出口金额。如果被控倾销成立，欧盟市场对中国关闭，则上百家相关生产企业将面临困境。欧盟宣布对中国的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后，有9家公司进行了上诉。</P>
<P> 2001年2月，欧盟对节能灯案做出初裁，两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6家获得分别裁决，以上8家企业被征收0到59.6%的反倾销税，平均征税为26.9%；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被征收74.4%的反倾销税。</P>
<P> 2001年7月，该案终裁，8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的中国企业被征收0到59.5%的反倾销税，其他所有中国节能灯企业被征收66.1%的反倾销税。</P>
<P> 由于各企业在经营机制、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性，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结局也彼此不同。以厦门节能灯企业为例，厦门利胜电光源有限公司是唯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的企业。厦门利胜反倾销应诉中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一方面源于其作为一家港资企业的清晰产权，另一方面归于其财务的准确性。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因为起诉之前是国有独资企业、起诉期间是国有控股企业而被拒绝了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最终被征收了66.1%的反倾销税。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虽然是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但一方面因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国有外贸企业出口），被认为受到政府的出口支持，另一方面因财务的明细化程度不够，财务准确性受到怀疑，最终不仅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被征收了66.1%的高额反倾销税。</P>
<P> 2．经验启示</P>
<P> 该案涉及具有不同产权结构与经营情况的众多企业（特别是上述厦门企业），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处境。综观该案始末，主要有如下几点启示：</P>
<P> 其一，产权结构方面，虽然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采取就现实的态度和灵活的处理方式，但实践中，对国有企业或具有国有产权历史的企业仍然具有一定的歧视性。比较而言，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较之于非国有企业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方面仍然面临较大的难度。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这方面不仅涉及企业产权中的国有股份问题，而且涉及企业决策中的政府干预问题、企业的国内外销售权利限制问题、企业间交易中易货贸易频繁问题，以及企业成本中的严重扭曲问题（特别是其中的国有资产估价与转让的不当与任意性，及其折旧政策的不断变化与非正常性，造成企业成本严重扭曲。</P>
<P> 其二，财务状况方面，健全的财会制度，特别是与国际接轨的财会制度，无论对哪种产权制度的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牵涉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且即便在市场经济下也牵涉到企业成本与倾销情况的认定。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反倾销应诉失败是一个重要教训就在于此。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审计制度中的严重失当问题（如会计账簿残缺不全、财务状况不清、不符合会计原则的折旧操作、未按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计账和审计）较为普遍，对反倾销应诉构成严重制约。</P>
<P> 其三，“找到一个好律师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一半”。尽管三家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结局不同，但是三家企业都表示律师在反倾销应诉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反倾销应诉企业而言，一个好律师不仅要通晓国外反倾销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且还要熟悉中国企业运作的现实环境。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反倾销应诉经验。熟悉中国企业运作的现实环境是很重要的，在实践中，如果律师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有深刻的认识，不仅能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和企业实现有效配合而且能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应诉技巧。</P>
<P> 其四，我国有上千家的节能灯企业，但实际应诉的企业却很少。由此看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态度上是比较消极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出口企业众多，但企业规模较小，很难在反倾销应诉中形成集体行动。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承受反倾销应诉的成本，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此外，众多中小企业由于长期依赖外贸公司出口，不仅不熟悉国外市场的变化情况，而且对国外的反倾销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客观上也是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率低的重要原因。厦门企业在节能灯反倾销案中的积极应诉，一方面反映了厦门企业具有相当的国际化经营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厦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对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有力支持，为企业创造了一个积极、主动应诉的反倾销环境。</P>
<P><BR></P>]]></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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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中国,销案,反倾销案</keywords> 
  <category>案例分析</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反倾销信息网</source>
  <pubDate>2007-11-1 15:4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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