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复审程序
热点直击:欧盟反倾销主管机构
1 期间复审
又称临时复审,指的是在反倾销措施执行的过程中,各有关当事方就措施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措施的效力所提出的复审请求,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一个特定程序。启动方式有两种,1是由调查当局即欧盟委员会发起,不受时间的限制。2是涉案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欧盟的原起诉方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此期间为反倾销措施实施1年后。调查主要针对的是反倾销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或措施是否超过其应有的限度,有无继续征收的需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达到消除损害的目标。根据欧盟2004年3月13日发布的修改反倾销法规的通告,期间复审应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5个月做出裁决。
2 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指的是在原调查期内没有向欧共体出口涉案产品,但在调查期之后向欧委会实际出口涉案产品,而且与涉案国的任何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的出口企业。符合此规定的出口企业就可以向调查当局提出复审,要求为其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欧委会在正式启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同时,将临时中止正在执行的反倾销征税措施,并指令欧盟海关采取相应的进口登记措施。如果通过复审调查发现新出口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时,欧委会可以拒绝单独为企业计算倾销幅度,而直接采用原审调查计算的税率记征反倾销税,并将追溯征收登记时期的涉案产品。调查时间为9个月。
3反吸收复审
首先反倾销案件中的吸收行为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构成吸收行为要符合两个条件:1.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2.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反吸收复审就是针对吸收行为的,目的是解决反倾销措施的效用问题。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反吸收复审不需要等反倾销措施实施1年后,通常在实施的2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发起调查。.反吸收程序调查的是涉案国所有出口商的出口,仅限于出口价格是否有足够的变化。
4反规避复审
此程序在WTO反倾销协议中没有规定,但在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中有规定。此程序针对的是规避行为,即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对本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的征收。规避行为有:把涉案产品转换为不受反倾销措施的另一海关税则号,但产品没有在根本性改观特征上没有改变;将产品在第三国进行重新组合,但原出口贸易模式不变;出口商通过低税率的企业进行出口等。如果经过调查证实存在上述规避行为,调查机关可以裁决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在规避行为的进口产品。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该调查在立案后的9个月内结束。
5日落复审
欧盟委员会在反倾销措施满5年的当年,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公告即将到期通知。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应于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日落复审的申请;欧盟委员会也可以依据职权提起。日落复审审查的是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将导致继续发生倾销和损害。如果不会继续发生倾销和损害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应自实施之日起满5年终止。日落复审作出裁决前,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日落复审自立案后12个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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