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土耳其对华反倾销法律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11-3 11:22 浏览:608次 来源:WTO经济导刊 作者:庞彦杰 成 坤
关键字:土耳其 析土 解析 法律 眼镜
热点直击: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实地核查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通过越来越多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渐成趋势。其中,土耳其频频对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格外引人注目。截至目前,土耳其针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已经多达数十起。了解土耳其的反倾销状况并努力精通具体的实务操作,有利于中国企业正确应对土耳其反倾销。
土耳其反倾销法律体系
根据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法典,土耳其于1989年首次颁布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典。目前,土耳其反倾销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1989年7月以第20212号公告发布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1999年5月以第2474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条例附录条款的条例》、1999年7月以第23766号公告发布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下称《防止法》)以及1999年10月以第23861号公告发布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令》(下称《防止法令》)和《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条例》(下称《防止条例》),其中最后三个法律法规与反倾销调查密切相关。
总体上来看,土耳其反倾销法较类似于欧盟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抵制非欧盟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如《防止条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在第7条规定,如进口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应以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国内市场消费之目的,涉案产品的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或者(2)从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向包括土耳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或者(3)以涉案产品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为基础所得到的结构价值,或者(4)在这些方法都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这样确定正常价值:在土耳其对涉案产品实际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或者以涉案产品在土耳其的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为基础所得到的结构价值。
土耳其反倾销事务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分配
主管土耳其反倾销事务的机构共有两个,一个为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评估委员会(Board Of Evaluation Of UnfairCompetition in Imports,下称委员会);另一个是进口司(Directorate General ofImports),具体职能部门为倾销和补贴调查处(Department Of Dumping andSubsidy Investigation)。二者均隶属于土耳其外贸署。
土耳其反倾销措施实践的统计分析
2005年10月24日,世贸组织发布《2005年上半年反倾销报告》。根据该报告,2005年1~6月,土耳其启动的反倾销案件数位居第五,为8起。在5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土耳其位居第四,为4起,与2004年同期持平。可见,土耳其在运用反倾销措施方面位居世界前列。
土对华反倾销实践:涉案产品广
土对华反倾销实践: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参考欧盟标准
土耳其对华反倾销实践的原因解析
价格低廉导致大量产品涌入土国内市场
经贸往来不平衡加剧中土之间的贸易摩擦
土内部“中国威胁论”呼声高涨
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
当前,国内媒体和业界普遍关注来自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来自亚非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
目前,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远未完成,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长期存在,与土耳其相同产业的竞争短期内不可避免。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注重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政府则应就对方在调查中的不合理、不合法做法加大交涉力度,必要时应争取启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用法律化、专业化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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