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两反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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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倾销?
倾销就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已低于正常价值得的价格向某一国进行出口。倾销不是随便就能裁定的,需要专门的组织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正常价值一般就是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但是由于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于中国经常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比如印度。低于这个价格,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才可与认定为倾销。
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倾销就是商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把商品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卖出,这样就可以抢夺市场。
反倾销就是一种保护手段,就是利用多征收关税,或者收取反倾销税等,来保护自己商品。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反倾销的历史:
倾销现象可以上溯到亚当·斯密(AdamSmith)所处的重商主义时代。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纽结”,以至到了今天,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的国际贸易问题。
什么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
我们应该了解,一成员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可见,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其他成员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
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
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的相关产业只有在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惟一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
反补贴程序一般由国内产业申请后启动。在特殊情况下,若有关补贴、损害及其因果联系的证据很充分,则该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能在没有此类申请时启动反补贴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政府收到启动反补贴程序申请后,开始调查前,应邀请与申请中涉及产品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若磋商达成了协议,所有各方面都感到满意,则不需要进一步的行动。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请采取下一个步骤。
协议中有一条强制性规定,即有关部门要预先对申请进行审查,必须审查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确有调查的必要性。在启动反补贴程序的不同阶段(如启动调查、作出初步或最终结论等)都要发布公告。在有关补贴、损害及因果联系的证据通过调查最终得到确认后,便可对来自一成员得到补贴的进口商品开征反补贴税。
某些补贴是不可诉的,也就是说是允许的。这些补贴一般适用于所有产业,是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产业的、对企业或企业和产业集团的普遍性补贴。例如,对小型产业的普遍性补贴一般是不可诉的。
世界贸易组织也并非一概禁止其成员对本国产业实施补贴。资助由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定合同而进行的研究活动;根据地区发展的整体规划要求资助国内落后地区;对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等给予资助;这三方面的补贴是允许的。
什么是保障措施
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承诺的存在,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成员方相似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便于国内受到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适应新竞争。数量限制或增加关税的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两者并用。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方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解除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义务,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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